2月24日,会同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并当庭宣判。杨某某等3名被告人均被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共同承担本案水域环境修复费用人民币20262元,水域环境修复由会同县畜牧水产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经审查,2021年9月16日,被告人杨某某、王某某、吴某某到会同县炮团乡“麻山湾”下边溪中电鱼,非法捕捞渔获物共计12.28市斤。被告人杨某某、王某某、吴某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未办理捕捞许可证,在禁渔期、禁渔区以禁止使用的方法非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鉴于被告人杨某某、王某某、吴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保护渔业资源和水域生态环境,会同法院始终保持对非法捕捞水产品等破坏生态环境资源犯罪行为的严厉打击,同时,深入宣传环境保护法律知识及政策要求,增强人民群众保护生态环境的法律意识、监督意识,营造全社会关注环境、保护环境的良好氛围,共同守护碧水蓝天。
来源:会同新闻网
作者:李洁 通讯员 肖梦 吴云沙
编辑:唐家兴
本文为会同新闻网原创文章,转载请附上原文出处链接和本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