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相关法律法规
(一)非法销售烟花爆竹的,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二)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三)对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四)非法储存烟花爆竹的,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依法给予行政拘留处罚。
(五)非法运输烟花爆竹的,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典型案例
会同县立红烟花爆竹专卖店销售非法经营的烟花爆竹案
2024年 1 月 16日,会同县应急管理局对会同县立红烟花爆竹专卖店销售非法经营的烟花爆竹案依法调查,同时发现该专卖店经营者胡某成未经依法批准,擅自运输危险物品(烟花爆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此案移送公安部门进一步调查,最终由会同县公安局作出移送湖南省怀化市洪江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10日的行政处罚。
会同县芳友烟花爆竹专卖店销售非法经营的烟花爆竹案
2024年3月4日,会同县应急管理局对会同县芳友烟花爆竹专卖店销售“黑老大”等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进行立案查处。经查,该专卖店经营者石某友违反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最终由县应急管理局给予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烟花爆竹的行政处罚。
杨某等人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烟花爆竹)案
2025年1月26日,接群众举报,县公安局、应急局、市场监管局、城管局、交通局和广坪镇政府组成的烟花爆竹“打非治违”联合小组执法人员分别在广坪镇杨家渡村宋某香民房内和杨某生家中发现非法储存的烟花爆竹,共计245件4卷,经查系杨某等人所有。杨某等人未经依法批准,非法储存危险物品(烟花爆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该案移送公安机关进一步调查,最终由会同县公安局给予杨某等人行政拘留的行政处罚。
来源:会同新闻网
编辑:毛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