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一假期正是踏青赏景的好时节!清澈的水流与整洁的岸线让河畔的美景更显浪漫。为了更好守护滋养着我们的母亲河,今天让我们一起来了解《湖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一、条例制定背景和意义
《条例》是为了保护和改善水生态环境,守护好一江碧水,保障饮用水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湖南省实际,制定的条例。
《条例》的出台有利于湖南省完善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制度机制,推动“一江一湖四水”构建上下游贯通一体的生态环境治理体系,进行整体保护、系统修复、综合治理。
二、条例实施时间
2024年11月29日,湖南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湖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根据《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
三、条例的主要内容
《条例》共38条,进一步丰富了治水管水政策措施,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沙系统治理和保护,统筹“三水共治”,系统推进水污染防治工作。针对湖南省实际,《条例》重点明确、细化了总磷污染防治、工业企业(园区)污染防治、重金属污染防控、矿井涌水(尾矿库)污染治理等12项重点工作,并要求强化枯水期、汛期污染防治。
例如《条例》第十二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提高总磷污染防治意识,不得生产、销售、使用不合格的含磷洗涤剂,鼓励、引导使用无磷洗涤剂。
《条例》还突出了水环境风险防范,明确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和调整管理有关要求,限期整治水质达不到国家规定标准的饮用水水源地,或者建设替代水源;要求建立健全水污染隐患排查和整治机制,开展水生态环境基础情况调查和风险评估;强化水污染事故、饮用水安全突发事件等应急预案编制,应急物资储备,突发事件应对等工作。
例如《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和调整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乡镇、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和调整由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省人民政府可以委托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水质达不到国家规定标准的饮用水水源地进行限期整治,或者建设替代水源。
《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农村不同区位条件、村庄人口聚集程度、污水产生规模等情况,科学确定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模式,因地制宜采用低成本、低能耗、易维护、高效率的污水处理技术和生态处理工艺。对于居住分散、人口较少的村庄,鼓励结合农村厕所改造等工作推进农村生活污水资源化利用。
来源:会同新闻网
作者:通讯员 梁开举
编辑:付俊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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