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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会同·以案释法 | 2025年6月第12期

来源:会同县司法局 作者:会同县司法局 编辑:张艺叶 2025-04-08 17:47:41

高空抛物致损,侵权责任如何认定?

高空抛物被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严重威胁群众“头顶上的安全”。2025年5月,正值第五个“民法典宣传月”,一起高空抛物致人重伤案件引发社会关注。李某在街上行走时,被楼上坠落的花盆砸成重伤二级,因无法确定具体侵权人,遂将花盆所有人刘某诉至法院。本案通过司法裁判,明确了高空抛物案件中侵权责任的认定规则,彰显了《民法典》对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权的保护。

·基本案情·

2024年10月,李某在某小区楼下正常行走时,被从楼上坠落的花盆砸中头部,导致重伤二级。经调查,该花盆为三楼住户刘某所有,平时放置在走廊内货物架上。事发时,刘某家中无人,无法证明花盆如何坠落,也无法证明其已尽到管理责任。李某遂将刘某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120万元。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本案中,刘某作为花盆的所有人和管理人,未能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也未能证明已尽到管理责任,因此需对李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同时指出,如果日后有证据证实系他人实施了侵权行为,刘某在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实际侵权人追偿。最终,法院判决刘某赔偿李某各项损失共计105万元。

·法官说法·

本案核心争议点:高空抛物案件中,侵权责任如何认定?

1.过错推定原则的适用。在高空抛物案件中,如果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法律采用“过错推定”原则,即推定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存在过错,除非其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或已尽到管理责任。本案中,刘某未能提供相反证据,因此需承担赔偿责任。

2.补偿责任与追偿权的平衡。《民法典》规定,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承担的是“补偿责任”,而非“赔偿责任”。这一规定既保护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又避免了无辜者承担过重责任。同时,法律赋予了补偿人向实际侵权人追偿的权利,体现了公平原则。

3.管理责任的认定标准。建筑物使用人对搁置物、悬挂物负有管理责任,需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其坠落。本案中,刘某将花盆放置在走廊内货物架上,未采取固定措施,显然未尽到管理责任。

·法条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来源:会同县司法局

作者:会同县司法局

编辑:张艺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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