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逾期未接受处理的告知公告
下列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因实施驾驶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4条第1款、第3款等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0条第1款、第2款及《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61条第7项等规定,依法应当给予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并罚款的行政处罚,已经超过15日未到我大队接受处理。经我大队依法邮寄送达告知书或笔录后无人查收被退回(附名单及交通违法事实等相关内容)。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我大队依法予以公告告知,公告期为30日。在公告期内以及公告期满后30日内,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可以到我大队提出陈述和申辩、听证的要求;未提出陈述和申辩、听证要求的,我大队将依法处理。
特此公告
会同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2年8月17日
下附名单:
来源:会同新闻网
作者:会同县交警大队
编辑:唐家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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