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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会同·以案释法 | 2025年12月第十七期

来源:会同县司法局 作者:会同县司法局 编辑:张艺叶 2025-12-04 10:43:32

宪法守护下的住宅安宁权——从一起房屋侵占案看宪法实施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其第三十九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这一条款不仅划定了公民私域的绝对边界,更通过司法实践转化为保障公民生活安宁的坚实屏障。本文以泉州市某房屋侵占案为切入点,解析宪法条款如何通过民法典等法律落地生根,彰显宪法对公民基本权利的终极守护。

·基本案情·

2018年3月,泉州市民林某某因资金周转困难,将名下一套住宅暂借给洪某、郑某夫妇居住。2020年5月,林某某与购房人林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依法办理不动产登记,林某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然而,当新房主林某持产权证明要求洪某、郑某搬离时,二人以“借住期间对房屋进行过修缮”为由拒绝腾退,甚至更换门锁并长期占据房屋。林某多次协商无果后,于2021年1月向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洪某、郑某停止侵害、返还房屋并赔偿占用期间的损失。

·法院审理·

(一)产权归属的法律认定

法院经审理查明,林某通过合法买卖取得房屋所有权,不动产权证书具有公示公信效力。洪某、郑某虽主张“修缮投入”,但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双方存在租赁或借用合同关系,其占据行为缺乏合法依据。

(二)宪法条款的司法适用

法院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九条,指出住宅权是公民基本权利,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非法侵占。洪某、郑某的行为不仅违反《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五条关于“返还原物请求权”的规定,更直接侵害了宪法赋予公民的住宅安宁权。

(三)利益衡平与责任承担

法院判决洪某、郑某立即腾退房屋,并参照当地租金标准赔偿林某自2020年5月至实际搬离之日的房屋占用费共计12.8万元。对于洪某、郑某提出的“修缮补偿”主张,法院释明其可另行提起民事诉讼,但不得以此对抗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请求。

·法官说法·

(一)宪法权利的不可侵犯性

住宅权是公民人格尊严与财产安全的双重保障。本案中,洪某、郑某的行为看似民事纠纷,实则触及宪法底线。法院通过判决明确:无论基于何种原因,非产权人未经许可占据他人住宅均属违法,宪法条款为公民私域提供了终极保护。

(二)民法与宪法的衔接机制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二条延续了宪法精神,规定“占有的不动产被侵占的,权利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本案通过“宪法条款+民法规范”的双重援引,构建起从基本权利到具体救济的完整链条,体现了宪法作为“母法”的统领作用。

(三)司法裁判的社会导向

判决生效后,法院向辖区街道办发出司法建议,要求加强对房屋买卖、租赁市场的规范管理,并开展“宪法进社区”普法活动。此案入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弘扬宪法精神十大典型案例”,推动形成“尊重产权、守护安宁”的社会共识。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五条

“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二条

“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依法请求损害赔偿。”

·结语·

本案的审理不仅解决了个体纠纷,更通过宪法条款的司法化适用,向社会传递明确信号:住宅权是公民不可触碰的红线,任何以“情理”对抗法律的行为终将受到制裁。在全面依法治国的征程中,宪法正通过一个个具体案件,持续塑造着公民的权利意识与社会的法治信仰。

来源:会同县司法局

作者:会同县司法局

编辑:张艺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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