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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会同·以案释法 | 2025年9月第十四期

来源:会同县司法局 作者:会同县司法局 编辑:张艺叶 2025-09-05 15:34:11

酒驾酿成血色悲剧 法律红线不可触碰

“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是社会共识,但总有人心存侥幸。2025年广安区人民法院审理的吴某交通肇事案,再次敲响警钟:酒后驾驶不仅危及公共安全,更将面临法律严惩。这起案件中,被告人吴某饮酒后驾车撞人逃逸,最终因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其教训深刻而惨痛。

·基本案情·

2025年1月9日清晨6时30分许,吴某饮酒后驾驶桂牌小型轿车从广安区滨河路出发。途经万盛西路时,车辆突然失控撞上横过道路的行人杜某某,导致杜某某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吴某未停车施救,而是选择驾车逃逸。1小时后,吴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经酒精检测,其血液中酒精含量达77mg/100ml,属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案件焦点·

吴某虽未达到醉驾标准,但血液酒精含量已超过酒驾临界值(20mg/100ml);

事故发生后逃逸,导致被害人错过最佳抢救时机;

逃逸后主动投案,是否构成自首情节?

·法院审理·

广安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吴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主要基于以下事实:

因果关系明确:吴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因操作不当导致事故发生,经交警部门认定其负全部责任;

逃逸情节恶劣:事故发生后,吴某未履行救助义务,反而逃离现场,导致被害人死亡结果加重;

量刑情节考量:吴某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构成自首,但其逃逸行为已突破法律容忍底线,依法不予从轻处罚。

判决结果:2025年6月5日,法院依法判处吴某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宣判后,吴某未提出上诉,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1. 酒驾与醉驾的界限

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醉酒驾驶(血液酒精含量≥80mg/100ml)直接构成危险驾驶罪,而饮酒驾驶(20mg/100ml≤含量<80mg/100ml)虽不构成该罪,但若引发交通事故,可能升级为交通肇事罪。本案中,吴某虽未达醉驾标准,但其酒驾行为与事故发生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且负全责,以交通肇事罪论处。

2. 逃逸行为的法律后果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吴某的逃逸行为不仅导致被害人死亡,更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法院据此在法定刑幅度内从重处罚。

3. 自首情节的适用限制

吴某虽主动投案,但逃逸行为已构成法定加重情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首的从宽幅度需结合犯罪性质、情节综合判定。本案中,逃逸的恶性远大于自首的悔罪表现,故法院未予从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逃逸或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加重情节:包括造成交通事故且负全责、高速公路驾驶、逃避检查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的,即构成犯罪。

·结语·

吴某案警示我们:酒驾不是个人选择,而是对公共安全的公然挑衅。法律不会因侥幸心理而网开一面,唯有敬畏生命、遵守法规,才能避免悲剧重演。

来源:会同县司法局

作者:会同县司法局

编辑:张艺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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