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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同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工作评议与县人民检察院检察监督协作 办 法

来源:会同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编辑:王敏 2024-03-22 09:2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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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同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工作评议与县人民检察院检察监督协作

办法

(2024年2月26日会同县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新时代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工作的决议》的要求,进一步强化县人大常委会工作评议监督与县人民检察院检察监督的相互协调配合,切实履行好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和检察机关的监督权,形成监督合力,促进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提升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助力法治政府建设,结合会同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以构建人大监督和检察监督双向街接、协同高效的工作机制为目标,围绕“资源共享、信息互通,相互促进”的原则开展工作,县人大常委会和县人民检察院在职权范围内各司其责、协作配合,既要充分发挥人大常委会工作评议的监督职能,又要充分发挥检察机关行政检察、公益诉讼检察的专业监督优势,着力解决行政机关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共同推进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县人大常委会、县人民检察院根据县人大常委会年度工作评议方案,确定联动监督议题。必要时,县人大常委会可以要求县人民检察院开展专项法律监督。县人民检察院可以针对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能过程中发现的突出问题提出开展联动监督的意见、建议。

第三条 联动监督要把群众普遍关注的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城市建设管理、食品药品安全、涉农资金管理、医疗卫生、教育等领域作为重点。县人大常委会发挥人大工作评议监督和检察监督的协调联动作用,县人大常委会邀请县人民检察院参加工作评议等监督活动。

第四条 县人大常委会采取专题调研、听取汇报等形式,督促行政机关配合检察机关开展法律监督工作,落实检察建议。对县人民检察院提请监督的重大事项,县人大常委会可以采取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开展执法检查,必要时提出询问、质询和开展特定问题调查等方式开展监督。县人大常委会对县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为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工作创造良好的环境。

第五条 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行检察监督职责,行使调查核实权,调阅被评议单位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非诉强制执行等案卷,查询、复制相关证据材料,询问相关工作人员,被评议单位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予以积极配合。

第六条 县人民检察院在履行检察监督职责中发现被评议单位工作人员存在违法行使职权、怠于履行职责、滥用职权或在社会治理中存在制度不健全、监管漏洞等情形的,可以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改进工作。被评议单位收到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后,应当在检察建议要求的期限内进行整改,并将整改落实情況书面回复。对于到期不回复或者整改不到位的,县人民检察院可以提起诉讼或者建议监察机关、该单位的上级主管机关依法依规处理,同时将处理情况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备。

第七条 县人民检察院在提出检察建议的同时,应当将检察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县人大常委会工作评议报告应体现检察监督发现的执法问题和建议整改落实情況。

第八条 县人大常委会与县人民检察院对发现被评议单位存在的突出重点问题和违法情形,研究分析原因、总结经验,形成高质量的专项检察监督报告,进一步提升依法治县水平,推进会同县法治政府建设。

第九条 县人大常委会和县人民检察院在协调工作及交接相关资料中,应当严格保密、妥善保管,未经批准不得向外提供。

第十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来源:会同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编辑:王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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