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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会同·以案释法 | 2026年10月第十期

来源:会同县司法局 作者:会同县司法局 编辑:张艺叶 2026-10-09 15:22:46

纠集滋扰强索债务 依法严惩有组织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是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的重要法律武器,重点规制黑恶组织实施的敲诈勒索、暴力讨债、软暴力滋扰等违法犯罪行为。有组织犯罪不仅侵害群众人身、财产权益,更破坏基层社会秩序,影响群众安全感。实践中,部分不法分子以“讨债”为名,采取多人上门纠缠、持续滋扰等软暴力手段施压,看似没有明显暴力,实则属于有组织犯罪打击范畴。本案围绕一起涉“软暴力”讨债案件以案释法,明晰有组织犯罪认定标准,引导群众认清软暴力的危害,学会运用法律保护自身安全。

·基本案情·

王某为索要欠款,纠集李某、刘某等5人形成相对固定团伙。2024年3月至6月,该团伙多次前往债务人陈某家中、工作场所讨债。他们不采取直接殴打方式,而是多人轮番上门静坐、围堵,在陈某家门口张贴催债大字报,持续拨打骚扰电话,还向陈某亲友散播不实信息,逼迫陈某偿还债务。陈某多次报警,团伙短暂离开后,不久又再次上门滋扰,致使陈某无法正常工作、生活,精神压力巨大。经调查,该团伙多次共同实施滋扰行为,分工明确,以软暴力手段向他人施压,严重扰乱陈某正常生活秩序。公诉机关以涉嫌有组织犯罪相关罪名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事发后,赵某家长报警并向学校反馈情况。学校初步调解时,王某拒不认错,认为自己财物受损,维权理所应当,完全忽视自身过激行为的违法性。双方调解未果,赵某家长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及其监护人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查明,王某等人经常纠集在一起,人员相对固定,以索要债务为名义,多次实施张贴大字报、上门围堵、电话骚扰等软暴力行为,扰乱他人正常生活,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构成恶势力组织犯罪。该团伙主观上具有共同滋扰施压的故意,行为具有组织性、持续性,符合《反有组织犯罪法》中对恶势力组织的认定标准。

综合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以及认罪悔罪情况,法院依法作出判决:主犯王某判处有期徒刑,其余团伙成员分别判处相应刑罚,并责令退赔相关违法所得;同时,依法对涉案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法官说法·

很多群众误以为只有打架、伤人等暴力行为才属于黑恶犯罪,实际上,软暴力也是有组织犯罪常用手段。《反有组织犯罪法》明确,为谋取非法利益或者形成非法影响,有组织地进行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对他人形成心理强制,足以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影响正常生活、工作、生产、经营的,可以认定为有组织犯罪的犯罪手段。

本案中,团伙成员分工协作,多次实施滋扰行为,属于典型恶势力实施的软暴力犯罪。提醒广大群众,如遭遇多人持续纠缠、围堵、骚扰等软暴力侵害,要及时保存录音、照片、聊天记录等证据,第一时间报警。同时告诫社会公众,讨债应当通过协商、诉讼等合法途径,切勿纠集他人使用软暴力方式施压,否则将触犯法律,承担刑事责任。

·法条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有组织犯罪,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的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以及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组织实施的犯罪。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第二十三条

利用网络实施的犯罪,符合本法第二条规定的,应当认定为有组织犯罪。为谋取非法利益或者形成非法影响,有组织地进行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对他人形成心理强制,足以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影响正常生活、工作、生产、经营的,可以认定为有组织犯罪的犯罪手段。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结语·

常态化扫黑除恶,既要严厉打击明火执仗的暴力犯罪,也要精准识别隐蔽的软暴力违法犯罪。《反有组织犯罪法》为惩治恶势力、保护群众安宁提供坚实法治保障。广大群众要认清软暴力的违法本质,摒弃“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就可以随意讨债”的错误认知。全社会共同参与,积极举报涉黑涉恶线索,才能持续挤压黑恶势力生存空间,维护安定有序的社会环境,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安全感。

来源:会同县司法局

作者:会同县司法局

编辑:张艺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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