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坚守过罚相当 首违轻违依法免罚——市场监管行政处罚纠纷案释法
行政处罚是行政机关规范社会秩序、实施行政管理的重要手段,既要依法惩戒违法行为,也要秉持审慎包容的执法理念。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明确确立“过罚相当”“首违不罚”“轻微免罚”制度,杜绝“一刀切”式执法、小过重罚等问题,兼顾执法力度与温度。实践中,部分基层执法存在裁量不当、机械处罚的情形。在法律实施过程中,各执法单位应当厘清行政处罚裁量边界,普及柔性执法、依法执法的法治理念。
·基本案情·
个体工商户陈某经营一家小型日用百货店。2025年10月,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开展日常巡查时,发现陈某店铺内售卖的部分散装小商品未规范张贴溯源标签,不符合商品经营规范要求,属于轻微违法经营行为。执法人员当场固定证据,认定陈某违规经营,依据相关行业监管规定,拟对其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陈某收到处罚告知书后提出异议,辩称自己初次出现该违规行为,并非故意违法,发现问题后已当场完成整改,未造成食品安全隐患、市场秩序混乱等危害后果,且自身经营规模小、盈利微薄,高额罚款与其违法情节严重不符。陈某不服该处罚决定,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涉案行政处罚决定。
·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过罚相当原则,综合考量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及当事人主观过错。本案中,执法机关作出5000元罚款的处罚,未考虑当事人首违、轻微、已整改、无危害后果等法定从轻、免罚情节,处罚裁量明显不当,属于机械执法。最终,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撤销涉案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行政机关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法官说法·
法官指出,《行政处罚法》的立法初衷是惩戒违法、规范秩序、教育引导,而非单纯罚款追责。“首违不罚、轻微免罚”制度是新时代柔性执法的重要体现,核心是区分主观过错、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精准适用处罚裁量标准。对于初次违法、情节轻微、及时改正且无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依法应当不予行政处罚。
·法条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
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执法人员应当文明执法,尊重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结语·
行政处罚并非简单的“以罚代管”,而是通过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方式规范市场秩序、引导守法自律。新行政处罚法确立的柔性执法制度,充分体现了法理相融、宽严相济的法治温度。对于行政机关而言,执法工作需兼顾合法性与合理性,精准把握裁量尺度,根据违法情节、整改情况、危害后果综合施策;对于市场主体尤其是小微商户,更应自觉守法经营,主动整改细小问题。唯有坚持依法执法、审慎执法、文明执法,才能实现规范治理与便民利民的有机统一,营造公平公正、包容有序的法治营商环境。
来源:会同县司法局
作者:会同县司法局
编辑:张艺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