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0月25日会同县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
第一次会议第四次全体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县人大代表”)在经济社会事务管理中的作用,进一步推动民生实事项目决策实施的民主化、科学化、法治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法律规定和《中共中央关于健全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制度、各级政府重大决策前向人大报告的实施意见》(中办发〔2017〕10号)和《中共湖南省委关于健全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制度、各级政府重大决策前向人大报告的实施意见》(湘办发〔2018〕29号)文件,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民生实事项目人大代表票决制是指县人民政府在广泛征求人民群众意见建议的基础上提出民生实事候选项目,经县人民代表大会以投票表决方式,决定正式民生实事项目,交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接受人大和人民群众监督的制度。
第三条 实施民生实事项目人大代表票决制,坚持党的领导,以人为本、突出民生,量力而行、普惠共享,绿色发展、注重绩效等原则。
第四条 人大代表票决的民生实事项目是指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实施的基础设施、生态环保、社会保障、就业促进、教体文化、医疗卫生、社会管理等方面,具有普惠性、公益性和社会效益较为突出的项目。
第二章 征集和初定
第五条 民生实事建议项目由县人民政府负责征集,公开征集时间不少于30日。
第六条 民生实事建议项目征集以县直属各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各级人大代表和广大人民群众为对象。可采取网络征集、书面征集、座谈征集、调研征集等多种方式进行。
第七条 征集的民生实事建议项目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符合上级各项方针政策,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息息相关,弥补城乡发展建设短板,解决人民群众“急难愁盼”的问题;
(二)具有一定的代表性、普惠性,社会效益明显;
(三)具有较成熟的实施条件,一般应在当年完成,确需跨年度分步实施的项目,应当明确年度阶段性实施目标;
第八条 县人民政府应对建议项目进行分类整理并进行必要性、可行性研究,形成民生实事候选项目报告,于每年县人民代表大会召开前45日,提请县人大常委会审议。民生实事项目数的确定,本着客观实际、注重成效的原则,原则上每年票决实施的项目为5-8件,候选项目应多于实施项目1-2件。
第三章 审议和票决
第九条 县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民生实事候选项目,由县人民政府提请每年举行的县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票决。
第十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县人民政府应向全体县人大代表报告并说明民生实事候选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实施主体、投资额度、实施计划等情况。
第十一条 票决民生实事项目在县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上进行,由全体县人大代表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由监票人、计票人收集统计表决票,监票人、计票人由大会主席团确定。
第十三条 县人大代表票决民生实事候选项目,可以投赞成票、反对票,也可投弃权票。每张表决票所投赞成票的项目数,应等于或少于拟定项目数,赞成项目多于拟定项目数的为无效票。
第十四条 参与票决的代表数应超过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赞成的民生项目方可入选。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赞成的候选项目数超过计划实施项目时,以赞成多的入选;如赞成数相等,则得赞成数相等的项目全部入选。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赞成的候选项目少于计划实施项目时,不足的项目不再补充。
第十五条 民生实事项目票决结果应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监督和测评
第十六条 县人民政府应在县人民代表大会结束60日内,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对民生实事项目进行任务分解,明确责任单位和完成时限,并向县人大常委会进行专题报告。项目实施过程中,县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适时公开民生实事项目的实施情况,听取县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七条 县人大常委会应将民生实事项目实施情况列入年度监督计划,通过组织代表视察、专题调研等形式,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每年听取县人民政府民生实事项目完成情况的报告,由全体参会代表通过无记名方式,分项目对完成情况进行满意度测评。测评在全体代表会议上进行。测评分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档次。测评满意票超过全体参与测评代表三分之二的,为满意档次;测评不满意票超过全体参与测评代表半数的,为不满意档次;其他情形为基本满意档次。测评结果应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十九条 测评档次为不满意的,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限期对民生实事项目进行督促落实,并在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闭会后3个月内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由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满意度测评。
第二十条 民生实事项目因上级政策调整等不可抗拒因素,需要停止、暂缓、调整的,县人民代表大会授权县人大常委会按照实际情况作出相应的决定,并报下次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备案。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经会同县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后施行。
来源:会同新闻网
作者:人大办
编辑:李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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