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1. 湖南省规定哪些情况可追究法律责任?
答:《湖南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第三十九条明确:违反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骗取扶贫开发政策待遇的;违法占用、变卖或者毁坏扶贫开发项目设施、设备的;截留、挪用或者侵占扶贫资金的。
《条例》第四十条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扶贫开发工作机构和有关部门在扶贫开发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2. 《市州、县市区党委和政府脱贫攻坚工作考核办法》考核发现的哪些问题,由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提出处理意见?
答:第六条:考核中发现下列问题的,由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提出处理意见:(1)未完成年度减贫计划任务的;(2)违反扶贫资金管理使用规定的;(3)违反贫困县约束规定,发生禁止作为事项的;(4)违反贫困退出规定,弄虚作假、搞“数字脱贫”的;(5)贫困人口识别和退出准确率、帮扶工作群众满意度较低的;(6)生态环境遭到破坏(森林覆盖率低、活立木总蓄积量减少等)的;(7)纪检、监察、审计和社会监督发现扶贫领域存在违纪违规问题的。
93. 《市州、县市区党委和政府脱贫攻坚工作考核办法》规定,考核结果如何运用?
答:第七条:考核结果运用按照以下方法进行:
(1)通报表扬先进单位。每年根据考核得分从高到低排序,一类市和二类市分别按照50%、一类县和二类县以及管理区分别按照30%的比例,确定先进名额,评为“年度脱贫攻坚先进市(县、管理区)”,并给予一定奖励;根据对口帮扶考核得分排序,取前3名评为“年度脱贫攻坚对口帮扶先进单位”;对在“携手奔小康行动”中表现突出的县市,取前2名评为“年度携手奔小康先进单位”。
(2)考核结果实行挂钩运用。
①与全面小康考评和绩效评估结果挂钩。将考核结果作为年度全面小康考评与绩效评估的重要内容。
②与干部考核、选拔任用以及工作问责挂钩。把考核结果作为确定年度考核等次和干部提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对考核结果为先进的市州、县市区(含管理区),其党政领导班子和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在年度评先评优、提拔使用时予以优先考虑;对当年未完成脱贫攻坚目标任务的市州,以及当年未完成脱贫攻坚目标或者考核排名位于同类考核中后5%的县市区(含管理区),其党政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个人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次;对出现本办法第六条所列问题的,由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对该县市区(含管理区)党政主要负责人,以及所辖县市区(含管理区)问题比较集中的市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提出限期整改要求。
③与县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挂钩。对考核结果为先进的县市区(含管理区),下一年度中央和省下达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在因素分配法测算基础上,一类县上浮600万元,二类县上浮400万元,管理区上浮200万元。
94. 做好精准扶贫资料归档整理有什么要求?
答:县、乡、村三级要按照本级资料、本级留存,上下级资料、本级备案的原则,归档整理贫困村建档立卡资料(非贫困村无此项资料)、贫困户建档立卡资料、年度脱贫备案资料、其他常备资料等精准扶贫资料,做到应收尽收、应归尽归。
95. 县、乡档案管理设施设备和队伍建设有什么要求?
答:市县扶贫部门和乡镇(街道)扶贫工作站,要配齐配强必要精准扶贫档案管理设施设备和工作队伍,做到“五专”:即有专门的档案室、专门的档案柜、专门的档案盒、专门的档案管理电脑、专门的档案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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