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同新闻网12月27日讯(通讯员 蔡培红 张智)12月6日,会同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宋某云失火案,经庭审,法院以失火罪判处被告人宋某云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案情简介:2015年下半年,广坪镇西楼村村民宋某云打算在其“霸头”责任山上营造杉林。并于2015年农历9月至12月期间,对其“霸头”责任山上的杂草、杂树进行清理,同时修出一条防火带。
2016年2月10日,宋某云在没有办理《野外用火许可证》的情况下,和其儿子宋某至“霸头”山上炼山。当日上午10时许,宋某云用随身携带的一次性气体打火机将“霸头”其责任山上方杂草、杂树点燃,火从上往下燃烧。当日天晴,风大,山上杂草、杂树被晒干。点火后半个小时,山上突然刮起大风,将山中燃气的一团火吹到“霸头”山上面交界的山林中,点燃山林杂草、杂树,火势迅速蔓延,引发森林火灾。
失火后,宋某云等人对山火进行扑救。后经赶来的干部群众共同扑救,山火于当日13时许被扑灭。
经司法鉴定:此次森林火灾过火林地面积为31亩,过火林木蓄积13.1立方米,林木经济损失为人民币7899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宋某云到“霸头”山场造林炼山,不慎引发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为31亩,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7899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失火罪。案发后,被告人宋某云采取积极救火措施,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认罪态度较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向被害人赔礼道歉,获得被害人谅解,可以酌情从宽处罚;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可以宣告缓刑。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法律知识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火灾现场局部图

宋某云对点火部位进行指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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