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同新闻网讯 申请执行人杨秀凤与被执行人湖南怀化公路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会同分公司、会同县恒友公共交通客运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会同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2日,经本院依法判决,作出(2014)会民一初字第463号民事判决书。
生效后,湖南怀化公路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会同分公司、会同县恒友公共交通客运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会同县支公司未主动履行法律确定的义务,杨秀凤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本院立案执行后,及时通过司法查控系统查询湖南怀化公路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会同分公司、会同县恒友公共交通客运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会同县支公司,仅查明会同县恒友公共交通客运有限公司银行账户有存款,足额可以履行本案,其他两家公司未发现有存款也无其他财产。本院依法送达执行通知等相关法律文书,公司陆续自动按执行通知履行了本案。本案的顺利执行,反映出法律有很好的威慑力。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等的法律意识不断提高。依法治国不断深入人心!
作者:李征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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